工程造价教研室开展教科研活动

发布者:建筑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23-05-12浏览次数:10

为学习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文件精神,工程造价教研室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活动由工程造价教研室主任张雪梅主持。

张雪梅表示,工程质量保证全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会同中约定,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监督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周美容认为质量监督报告出具后,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约定,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或提交承诺书,明确质量保证金缴纳的方式、时限、金额等具体内客,施工单位不得以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而拒绝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维修责任。

严星认内施工单位可自应缴之日起延缓一个季度补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缴之日为质量监督报告出具之日;补缴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方式替代现金方式。工程质量保证金补缴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

王延树认为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若不按规定补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将纳入企业不良行为。

徐海燕认为要界定好实施区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及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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